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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气防爆规范的要求

    2014-08-02 14:33:01
        但随着电气安全技术及应用实践的发展,有关规范等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特别是参照国际标准,国家*新修订颁布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4—92,以下称为现规范)在危险场所类别划分方法和爆炸介质性能划分规定及设备选择等方面与以往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包括概念和表达),在其它电气防爆配合措施上也更加细仔完善。本文试将现规范与以前主要参照苏联标准制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54—83),以下称原规范)作一对照分析,希望对进一步掌握电气防爆新规定,加深电气防爆措施的理解和掌握有所启迪。
    爆炸性气休环境电气防爆措施补充完善的主要方面:
       
    1、作为划分危险场所区域范围的原则,也采用了IEC的规定考虑如下因素:易燃物质的泄出量、释放速度、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易燃液体的沸点、爆炸下限、闪点、相对密度、通风量、障碍、液体温度。在提供的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范围的一系列典型示例中,其具体尺寸,等效采用了国际上广泛采用的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规定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有关规定及例图。尤其是对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相对密度大于0。75)和比空气轻(相对密度小于0。75)两种情况下,划分危险范围的方法有较大差别,这在原规范中是没有明确的。
        2、
    对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该进行防爆电力设计的环境形式比原规范更详细(分三款)作了具体表述。
        3、对确定爆炸危险区域范围时,按照易燃物质释放频度和持续时间长短,采用IEC的规定,引入(新增)了易燃物质释放源的概念,即一般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分为2区,再根据通风等条件调整区域范围,这比之原规范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
        4、作为衡量爆炸气体混合物传爆性能分级、分组方法,现规范与原规范出入较大。首先现规范是按照IEC的*大试验安全间隙(MESQ)或*小点燃电流比(MIC)分3级(ⅡA、ⅡB、ⅡC)而原规范的安全间隙分为4级(1、2、3、4)且确定每个级别的间隙大小范围两者不同,对同一种爆炸性混合物采用不同的规范标准,将会处于不同的级别范围内,这在选择电气设备时应引起注意。其次*小点燃电流比的设置(在实验室条件下,易燃物质被点燃的*小电流值与点燃甲烷的*小电流值的比值)对确定某些特殊型式(如本质安全型)的防爆电气设备提供了方便和依据,另外,依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温度现规范分6组(T1至T6)比之原规范分5组(a、b、c、d、e)更细,且下限范围扩大了。
        5、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规定,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0区、1区、2区,这是将原规范划分为Q1、Q2、Q3级在名称和概念上均作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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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经理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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